第三十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事业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财政统一划拨方式执行。事业单位工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向单位行政申请经费补助。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