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学院工〔2016〕6号
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章程
一、本章程是在《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章程》 (〔2004〕2号)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
二、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由校工会牵头成立的群众性互助组织,我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可本着自愿原则加入该组织,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工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互助会会员。可参加互助会人员范围:
1.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2.我校纳入岗位管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我校74号文管理人员);
3.我校离退休人员(含劳动服务公司集体职工)。
三、互助会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日常事务由校工会专人负责处理,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监督。资金账户在校工会账户中单列,保证专款专用,校工会经审委员会负责监督,每年接受市总工会经审部审计。
四、经费:
互助会的经费,由会员会费和学校补贴两部分构成。
1.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岗位管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我校74号文管理人员),会员会费暂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由校财务直接在工资或养老保险金中扣除(随社会经济发展可以变化)。学校补助的100元由校财务直接拨付。
2.我校离退休人员工资移交社保,今后若学校财务仍能够补助100元,则本人每年只交100元;若按政策学校财务不能够补助100元,则本人每年须交200元。
3.互助会的经费每年结算一次,经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有按照互助会章程的规定享受住院费用补助的权利;有向互助会的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的权利;有查询互助会经费使用的权利;有对互助会经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批评、反映直至上诉的权利。
2.会员有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和在要求补助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出具医院结算票据的义务。
3.互助会会员每年登记一次。会员在完成入会手续后,在当年不得中途退出互助会。会员在入会期间去世的,与其他会员一样享有获得住院补助的权利。
4.本会从2003年7月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住院医疗互助会计算入会年限。新参加工作者或从外单位调入我校者,应按到我校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会费。自2016年7月1日起,连续3年未入会或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或会员资格。
六、会员住院补助的计算与给付:
1.住院补助只限于补助会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根据医保文件规定应纳入医保赔付计算基数的、由病人自付负担的部分费用。医保文件规定不应纳入医保赔付计算基数的自费药费和其它费用,都不得列入会员补助基数。
2.会员的住院补助,在病人痊愈出院以后办理。会员在要求互助会补助住院费用时,应由本人或家属向互助会办公室出具医院的结算票据。
3.一个工作年度内,会员住院补助费用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对于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互助会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助:
(1)医保结算后有“公务员补助”的,按“个人负担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后所剩费用,给予补助。
(2)医保结算后“无公务员补助”的,由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补助”部分计算出费用,按个人负担部分”减去“公务员补助”比照部分,再减去“丙类费用”后所剩费用,给予补助。
注:“公务员补助”即: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赔付后的住院费,扣除丙类费用后,个人先负担500元,余下部分由公务员补助资金按90%报销。
4.会员补助由互助会办公室核定金额,经工会主席同意后,由校工会财务以现金支付给会员。
5.会员在申请住院补助时出具的医院的结算票据,原则上不予退还。会员若因法律程序需要再使用该票据的,可由本人写出申请,互助会办公室在复印原票据存底后予以退还。退还后的票据不得重复用于申请住院补助。
6.会员在申请住院补助时出具的医院的结算票据,必须是本互助会两个工作年度内(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工作年度)产生的有效票据。
7.会员家属或其它人使用会员名义住院发生的费用,互助会有拒绝给予补助的权利。
七、本办法经攀枝花学院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修订后,于2016年10月27日起生效。原《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章程》(〔2004〕2号)废止。
八、本办法由互助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工会代章)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