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订本章程。
第二条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有关改革发展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的事项。
四、参与评议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建议学校对有关部门予以嘉奖、表彰或处分、批评。
第七条 校长应定期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根据代表的要求,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向教代会或部分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代表意见。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协助校党委开展工作,积极广泛的开展调研,努力做好提案的汇集和处理工作,教育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8%-10%确定,附属医院和离退休人员代表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又要体现我校以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教学、研究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代表不少于30%。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编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的代表,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合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按选举单位性质归类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或替补本单位的代表。校内调动的代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原单位向校教代会提出申请后可增选空缺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本章程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责任感,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自觉性及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作好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人数和人员由校教代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5年,一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全体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确定,或三分之一代表提议,经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建立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的教代会的职权,执委会的工作要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执委委员也是校工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提案委员会、女教工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吸收非代表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校工会提名,讨论并决定,也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由工会主持。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代表大会换届时,同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享有和履行双重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制定会议方案报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指导、协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受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协同提案委员会整理、落实代表的提案。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和召开大会所需的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属的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起执行。
攀枝花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