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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
2024-11-05 15: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攀枝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对二级学院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要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决议,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本单位聘任、奖惩和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单位与教职工福利有关的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参与推举或选举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积极配合本单位党政领导,实施院(系、部)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至少每召开一次。院长(主任)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领导的工作,团结和带领教职工努力完成院(系、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研室、科室或通过全院(系、部)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退休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缺额由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20%50%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11名,其中教师(含教辅)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原则上女代表比例不少于30%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在必要时可依照程序撤换、罢免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议案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各项议题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本《实施细则》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民主管理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政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学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系、部)都应按照本细则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校机关或机关性质的二级单位,暂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5年为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全体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事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执委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大会。遇有重大问题,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十九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二级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有关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因情况变化需改变原决议和条款的,应按规定程序交下次教代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行政领导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要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能解决的应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级教代会建立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对二级教代会负责教代会执委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级教代会不设专门工作部门,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任务,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完成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五)执行校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二级学院(系、部)行政应为教代会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所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在校教代会。

               攀枝花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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